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2019년 01월 31일 시행
Yellow Balloon City Bus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灵活地处理与此相关的苦衷,采取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建立·公开。
第1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 Yellow Balloon City Bus为下列目的办理个人信息: 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改变,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执行。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 Yellow Balloon City Bus处理个人信息文件的目的如下。
Yellow Balloon City Bus预订受理
- 持有依据
- 信息主体的同意
- 持有目的
- 预订管理
- 收集方法
- 网页
- 收集项目
- 用户名, 邮箱, 密码, 国籍, 年龄,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职业
- 保有期
- 保有期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留期限)
- Yellow Balloon City Bus在依法拥有个人信息, 使用期间或收集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 使用期间内处理,保存个人信息。
第3条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 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的特殊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只有当事方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4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 Yellow Balloon City Bus原则上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委托他人处理相应个人信息。
- Yellow Balloon City Bus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禁止执行委托业务目的外个人信息处理,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人的管理和监督,损害赔偿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责任相关事项,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时,应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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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 Balloon City Bus委托的个人信息文件如下。
- 个人信息文件
- 预订信息
- 使用·提供机构名称
- NINETREE
- 利用·提供依据
- 网站维护业务委托合同提供的
- 利用·提供项目
- 用户名,邮箱,密码, 国籍, 年龄,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职业
- 利用·提供期间
- 保修业务委托合同终止前
第5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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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可随时对Yellow Balloon City Bus行使下列各号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权利。
- 个人信息阅览要求
- 如果存在错误等, 则要求更正
- 要求删除
- 暂停处理的要求
- 根据第1项行使的权利, 对于Yellow Balloon City Bus, 可通过书面,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FAX)等方式进行, Yellow Balloon City Bus将对此毫不拖延地采取措施。
- 信息主体要求修改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时, Yellow Balloon City Bus在修改或删除完毕之前, 不得利用或提供相应个人信息。
- 依照第1款行使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 请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做。
-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 侵害Yellow Balloon City Bus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6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在Yellow Balloon City Bus中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与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第2项的个人信息文件现状相同。
第7条 (废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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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 Yellow Balloon City Bus在个人信息超过保有期限达成处理目的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的时, 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但是,在其他法律中需根据需要保存时, 不这样做。 销毁的程序, 期限及方法如下。
销毁程序
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根据内部方针及相关法令保存一段时间后或立即销毁。
撤销期限
个人信息的保存时间过长时,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自保留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 在达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的时, 个人信息是正当的。如无理由,自认定无需处理个人信息之日起5日内撕毁该个人信息。
销毁方法
- 打印于纸上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销毁销毁。
-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使用不可再生记录的技术方法。
第8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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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Yellow Balloon City Bus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管理性措施
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定期对职员进行培训等
技术措施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接近权限管理, 设置入侵防止系统, 加密, 安装SSL, 保安程序
物理措施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对设置场所的接近控制
第9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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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Yellow Balloon City Bus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 HONG JUN PYO
- 所属
- Yellow Balloon City Bus
- 电子邮件
- kimdw@ybtour.co.kr
- 电话号码
- (82)(2)2175-0674
第10条 (请查阅个人信息)
- 信息主体可向下列部门提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 : 为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迅速处理Yellow Balloon City Bus会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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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除接受, 处理第1项阅览请求的部门外, 还可通过行政安全部的"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网站(www.privacy.go.kr)进行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 行政安全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 → 个人信息投诉 → 个人信息阅览等要求(需要通过公共i-pin进行实名认证)
第11条 (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其拒绝的事项)
公司运营随时储存顾客信息并进行查找的"Cookie"等。 Cookie作为文件保存在顾客的电脑硬盘中。 公司为以下目的使用Coo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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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Cookie等目的
为通过网站访问频率及访问时间分析, 掌握用户关心领域及分析, 了解访问次数等提供营销及个人定制服务,使用Cookie等。 顾客对设置Cookie的有选择权。 因此,顾客可以通过在浏览器中设定选项来允许所有Cookie或者每次储存Cookie时经过确认或者拒绝保存所有Cookie。
-
拒绝设置Cookie的方法
拒绝设置Cookie的方法是通过选择用户使用的浏览器选项,允许所有Cookie或储存Cookie时经过确认,或者拒绝所有Cookie的储存。
- 设置方法例子(Internet Explorer的情况):浏览器上端的工具 > 网络选项 > 个人信息 > 高级 > 设置方法的选择。
但是, 在拒绝保存Cookie的情况下, 部分服务可能会存在使用困难。
- 设置方法例子(Internet Explorer的情况):浏览器上端的工具 > 网络选项 > 个人信息 > 高级 > 设置方法的选择。
第12条 (侵权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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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可向下列机构咨询侵犯个人信息的受害救济,咨询等事宜以下机构是与Yellow Balloon City Bus无关的机构,如对Yellow Balloon City Bus本身的个人信息不满处理,受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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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 (行政安全部运营)
- 所管业务
- 个人信息侵害事实申报, 咨询申请, 提供资料
- 网页
- www.privacy.go.kr
- 电话
- (82)(2)2100-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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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所管业务
- 个人信息侵害事实申报, 咨询申请
- 网页
- privacy.kisa.or.kr
- 电话
- (无国号) (82)118
- 住址
- 韩国首尔市松坡区中垈路135 IT Venture Tower,邮编 05717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所管业务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 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网页
- privacy.kisa.or.kr
- 电话
- (无国号) 118
- 住址
- 韩国首尔市松坡区中垈路135 IT Venture Tower,邮编 05717
-
警察厅网络反恐中心
- 所管业务
- 个人信息侵害相关的刑事案件咨询及申报
- 网页
- www.netan.go.kr
- 电话
- (网络犯罪) (82)(2)393-9112, (警察厅代表) 1566-0112
-
第13条 (更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拒绝收发电子邮件
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登载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违反,将依照信息通信网法进行刑事处罚请留意。
信息通讯网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50条之二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
- 任何人不得在明确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意家公司网站上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程序以外的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款的规定销售和流通所收集的电子邮箱。
- 任何人不得根据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明知是禁止收集,销售或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第六十五条之二 (处罚) 属于下列各项规定的, 处1,000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50条第4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人
- 违反第50条第6款的规定传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信息者
- 违反第50条之二的规定, 用于收集, 销售, 流通或转送电子邮箱的人
[ 部分修改 2002.12.18 法律 第067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