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노랑풍선 시티버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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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1. 本条款旨在规定用户(以下称 "用户")使用株式会社黄色气球城市巴士(以下称 "公司")通过在线网站(以下称 "网站")和应用程序(以下称 "应用程序")提供的服务(以下称 "服务")时,"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条件及其他责任事项等。
第2条 (用语的定义)
  1.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 网站:为了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公司"提供的实时电子商务系统及其运行网站(www.seoulcitytourbus.co.kr),可根据 "公司 "的政策进行增加/变更。
    2. 应用程序:"用户"可以在终端设备上下载安装,并在终端上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程序。
    3. 用户:根据本规定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会员"或"非会员"。
    4. 会员: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并获得"会员"身份者,可持续接收"公司"提供的信息并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满14岁以上者均可注册。
    5. 非会员:使用"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但未成为"会员"者。
    6. 买家:表明购买商品等的意向,并代表个人或团体进行购买的"会员"或"非会员"。
    7. 卖家:与"公司"签订服务使用合同,通过"公司"提供的中介销售服务销售商品者。
    8. 个人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9. ID:为识别"会员"身份及使用服务,由"会员"亲自输入并设置,在"公司"系统中注册的识别字符。
    10. 密码(Password): 由"会员"亲自输入并设置,在"公司"系统中注册的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用于确认是否为"会员"本人合法访问,并保护"会员"的信息、交易记录等机密信息。
    11. 直销产品:通过"公司"(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网站"及"应用程序"直接销售,不与其他企业联动销售的产品。
    12. 中介销售产品:通过"公司"(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网站"及"应用程序",为"卖家(企业)"的商品和"买家"提供中介服务,与"卖家(企业)"进行联动销售的商品。
    13. 折扣优惠券(优惠券): 公司专用的线上/移动端"折扣优惠券",可以在购买商品时按照优惠券上标明的金额或比例享受价格优惠。"优惠券"的类型和内容会根据公司政策而异。
    14. 顾客评论:购买商品后,发布对商品综合评价的文字、图片、视频或评分等内容。
    15. 本人验证:通过手机验证等方式验证是否为"会员"本人。
    16. 营业日:"公司"正常提供服务的日期,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2. 第1项中未定义的用语含义应遵循相关法律和一般贸易惯例。
第3条 (条款的明示、效力及变更)
  1. "公司"应将本条款的内容发布在提供"公司"服务的"网站"和"应用程序"上,以便"用户"了解相关内容。
  2. 如有合理事由,"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条款规范法、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修改本条款。
  3. "公司"修改本条款时,应注明适用日期(以下称"生效日期")及修改事由,并在生效日7天前至生效日1天前在"网站"及"应用程序"上发布公告。但是,对"用户"不利或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在生效日30天前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e-mail)、手机短信(SMS)等单独通知"会员" 。因"会员"联系方式未填写、变更、误填等原因导致难以单独通知时,应视在"网站"和"应用程序"上的公告为单独通知。
  4. 同意本条款意味着同意定期访问"公司"运营的"网站"和"应用程序"对条款的修改事项进行确认。对于因不了解条款修订信息而发生的"用户"损失,"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5. 属于下列情形时,视为"用户"同意变更条款。
    1. 修改条款生效日以前,未通过适当方法表示反对时
    2. 修改条款生效日以后,未有特别的异议表示而使用"服务"时
  6. "会员"在修改条款生效日前表示反对时,"公司"不得采用条款的修改内容,此时"会员"可以要求注销会员(解除使用合同)。
  7. 对于条款的修改"用户"应尽到注意义务,因不了解变更后的条款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4条 (条款以外的准则)
  1. 本条款未尽事宜,依照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令的规定及国内外旅游标准条款等执行。
  2. 必要时"公司"可制定适用于特定服务的条款事项(以下称"个别条款"),并通过"网站及应用程序"发布公告。
  3. 必要时"公司"可制定与服务使用相关的详细内容(以下称"使用政策"),并通过"网站"及"应用程序"等发布公告。
  4. 个别条款或使用政策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在变更内容生效日7天前通过"网站"及"应用程序"告知相应变更事项。
  5. "用户"应随时关注个别条款或使用政策内容是否发生变更,如有变更事项公告应进行确认。
第2章 会员及服务
第5条 (服务概要及变更)
  1. "公司"向"用户"提供如下服务。
    1. 黄色气球城市巴士商品的销售服务
    2. "公司"运营的广告及促销服务
    3. 其他"公司"规定的服务
  2. 必要时"公司"可任意增加、调整前项服务的内容等,可对其变更后实施。
第6条 (服务期限及终止)
  1. 除"公司"业务或技术上出现特殊故障的情况外,服务的使用时间原则上全年无休,每日24小时。
  2. "会员"的服务期限为"公司"会员注册批准日起至注销会员或丧失资格日为止。
  3. 在属于下列各项时,"公司"可以停止或限制提供服务。
    1. 因设备维修等施工不可避免时
    2. 电信事业法规定的通信运营商停止电信服务时
    3. 因国家紧急状态、停电、服务设备故障或服务使用量暴增等影响正常使用服务时
    4. 因其他无法提供商品的情况等,根据需要在公司规定的日期或时间内停止或限制提供服务时
第7条 (注册会员)
  1. "用户"在 "公司 "提供的会员注册申请书上填写规定的信息,并同意必要的条款(使用条款、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后,即可申请注册会员。
  2. "公司"对符合下列各项中任何一项的会员注册申请,可不予批准、撤回或取消批准。
    1. 未填写必填会员信息时
    2. 申请人未满14岁时
    3. 根据本条款"用户"以前曾丧失过"会员"资格时
    4. 盗用他人名义或在注册内容中填写虚假信息、漏填、误填时
    5. 因"用户"的归责事由不可批准,或在申请时违反其他各项规定时
  3. 会员注册的完成时间,以"公司"同意申请者使用服务的意向在相应服务页面中公布,或者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其他"公司"规定的方法送达申请者的时间为准。
  4. "公司"在用于服务的相关设备不足,或技术上、业务上存在问题时,可以保留批准。
  5. "公司"在"用户"注册会员时,除必要项目[ID(电子邮件)、密码]外,还可要求提供追加信息(如:性别、出生日期、推荐人ID等),注册会员申请者可拒绝提供这些追加信息。追加信息仅用于向"会员"提供有益的信息。
  6. "会员"在注册页面内的同意栏中打勾,即视为合法同意"公司"的规定。
  7. 会员注册申请书中填写的所有信息均被视为与实际信息一致,因填写错误或信息变更未及时更正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会员"自行承担。
  8. 根据"公司"的合理判断,认为有必要拒绝会员注册申请者使用服务时,"公司"可以拒绝会员的注册申请。
第8条(会员注销及丧失资格)
  1. "会员"可通过"公司"规定的方法申请注销会员,"公司"接到申请后将立即处理会员注销。但办理注销时,"会员"尚未完成购买合同手续的,在完成相关购买合同手续后,"公司"可进行注销处理。
  2. "公司"在"会员"有下列行为时,无需事先通知即可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或限期停止使用服务。有各项相关行为的"会员"为"买家"时,"公司"可采取取消或解除相应购买合同等措施,"会员"应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 盗用他人的会员信息
    2. 故意妨碍服务运营
    3. 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
    4. 故意散布妨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
    5. 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服务
    6. 进行损害或不利于"公司"或他人名誉的行为
    7. 死亡
    8. 未履行本条款第20条(会员的义务,违反时公司的措施)规定的义务
    9. 未按期支付使用"公司"的服务购买商品的款项、使用其他服务而产生的债务
    10. 以不正当方式通过"公司"提供的优惠券等获取经济利益,在此过程中发现擅自使用会员账号等不当方法和非法行为
  3. 根据前项规定注销会员或丧失资格的生效日期如下所示。
    1. 会员注销日或"公司"的会员资格丧失通知日
    2. 因死亡而丧失资格时,相关死亡日
  4. "公司"根据本条第2项的规定,要限制"会员"使用服务时,应明确其理由、日期及其他事项,并根据本条款通知"会员"。但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紧急停止其使用时,则不在此限。
  5. 根据前款规定,收到使用限制通知的"会员"可对其使用限制通知提出异议申请。
  6. 对于"会员"的异议申请,可在确认期间暂时延期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会员"
  7. "会员"停止使用的事由解除时,应立即解除停止使用的措施。
第9条(会员信息的变更/管理)
  1. "会员"可通过"公司"的"网站"及"应用程序"内具备的个人信息修改功能阅览、变更、修改会员信息。
  2. "会员"在注册时填写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修改。但ID不可变更,因此不能修改。
  3. 因会员信息管理疏忽、违规使用、未变更信息造成的损失由相应"会员"自行承担,"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向会员通知)
  1. "公司"可通过"会员"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或手机通知"会员"。此时,根据"会员"的通信环境或费用结构等,"会员"可能要承担有关通知的通信费用(包括数据费用)等。
  2. "公司"通知非特定多名"用户"时,可在"网站"及"应用程序"首页上发布相关内容7天以上,以代替单独通知。 但对"会员"本人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将单独通知。
  3. 根据前项规定进行通知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事前发布时间可能会缩短或省略。
第11条 (折扣优惠券)
  1. "公司"可根据"公司"制定的政策向"会员"提供"折扣优惠券"。
  2. "折扣优惠券"的具体政策以"公司"在"网站"及"应用程序"上发布的"折扣优惠券"详细规定为准。对于未确认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3. "折扣优惠券"可能会设置可使用的品种、可使用的购买金额、总折扣金额限制、可使用的结算手段等不同条件,对于未事先确认相关规定而给"买家"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4. "折扣优惠券"过期后,即不可获取或使用相应"折扣优惠券"。
  5.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会员"不得将"折扣优惠券"随意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如果"会员"违反该规定,"公司"可立即回收优惠券(注销优惠券等),或就"公司"遭受的损失向"会员"要求赔偿,或对"会员"采取限制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6. 各"折扣优惠券"的个别政策除"折扣优惠券"的详细规定外,如详细页面(包括活动页等)另有规定,则以该"折扣优惠券"的详细页面政策为准。
第12条(购买申请及合同的成立)
  1. 由"用户"按照产品销售条件申请购买,"公司"对其表示同意后,签订购买合同。
  2. 对前项的购买申请,属于下列各情况时,"公司"可以拒绝同意。
    1.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填、误填时
    2. 购买申请内容不符合现行法令或"公司"规定时
    3.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购买商品时
  3. "用户"可要求取消或更改已购买的商品,此时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取消违约金。
  4. "公司"为"用户"提供购买货款结算方式。
  5. 签订购买合同的"用户"应对其在支付购买货款时输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6. 签订购买合同的"用户"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未支付货款时,"公司"可不经"用户"同意取消该合同。
  7. "公司"采取措施保障"用户"可以确认购买合同的签订内容,并介绍购买合同的取消方法及程序。
  8. 对于购买合同,"公司"可能会进行下列任何一项的确认,在确认完成之前可以停止交易,无法确认时可取消交易。
    1. "用户"是否拥有结算所用结算手段的正当使用权限
    2. "用户"是否符合购买资格
第13条(结算方法)
  1. 在"公司"的"网站"及"应用程序"上购买所售商品的"用户"可选择"公司"规定的以下各种方式之一支付货款。
    1.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卡结算
    2. 转账(网上无存折存款,虚拟账户)
    3. 其他"公司"规定的结算方式
第14条 (配送及退货)
  1. "公司"如未与"买家"另行约定商品的供应时间,将进行定制、包装及其他必要的举措,确保自"买家"下单之日起7日内配送商品。此时"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买家"可以确认商品的供应程序及进度。"公司"应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黄色气球城市巴士等相关服务的顺利提供。
  2. "公司"对"买家"购买的商品,应明确配送方式、各方式配送费用的承担者、各方式的配送时间等。 如"公司"超过约定的配送期限,应赔偿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公司"证明其没有故意及过失,则不适用此规定。提供黄色气球城市巴士等服务时,"公司"应展示预约商品相关的单独"预约确认页面"等,使"买家"熟知上述商品的购买和使用相关事项。
  3. 申请退货的"买家"应及时退还商品,"买家"未向"公司"退还商品的,则视为撤回退货申请。
  4. 退货所需费用由退货责任方承担。(如:单纯改变主意时,由买家承担;产品有瑕疵时,由"公司"或"卖方"承担等)
  5. "买家"申请换货的商品断货而无法换货时,按照退货程序进行商品退货及退款。
  6. "买家"购买商品时,超过指定使用期限的商品不能退货、换货。
  7. 每种商品详细页面另有规定的,以相应商品详细页面中的政策为准。
第15条(订单确认通知, 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1. "公司"在收到"用户"的购买申请后,将向"用户"发出订单确认通知。"用户"收到该通知后,如发现存在意向表达不一致时,可立即要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公司"在提供服务前,如有"用户"提出申请,应立即按其要求处理。但如已支付货款,将按照第17条有关取消订单等的规定执行。
  2. "买家"购买商品时,超过指定使用期限的商品不能取消购买。
  3. 取消时应支付取消违约金,取消申请受理基准时间以本公司运营时间内受理的时间为准。
  4. 各商品详细页面另有规定的,以该商品详细页面中的政策为准。
  5. 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民法的规定取消未成年人的购买申请,但未成年人以欺骗手段使"公司"误认为已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将限制其取消。
第16条(退款)
  1. "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因断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时,"公司"应立即将原因通知"用户",如已收到货款,应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退款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2. "买家"退货的商品在"公司"领取及确认后即可进行退款处理。
  3. "买家"购买商品时,超过指定使用期限的商品不能退款。
  4. 各商品详细页面另有规定的,以该商品详细页面的政策为准。
第17条 (取消订单等)
  1. 与"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的"买家"从收到订单确认通知之日起至乘坐日等商品使用当天之前,可取消订单。但购买商品时,可能会另行收取通知的取消违约金。
  2. "买家"在收到商品时,如属于下列各项之一,则不能取消订单。
    1. 因买家的原因导致商品丢失或损坏时(但为确认商品内容物而损坏包装等时,可取消订单。)
    2. 遗漏部分商品时(如:赠品)
    3. 因买家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价值显著降低时
    4. 因时间推移导致商品价值限制降低,难以再销售时
    5. 损坏可复制商品的包装时(如:书籍、CD、地图等)
  3. 在第2项第2号、第3号至第5号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在消费者易于识别处标明限制取消订单等内容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买家"取消订单等不受限制。
第18条(取消订单等的效力)
  1. "公司"从"用户"处收到返还的商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已支付的商品货款。此时,如"公司"延迟向"用户"退款,应支付延迟期间的延迟利息,其计算方法为《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之3规定的延迟利率乘以延迟时间。
  2. "公司"在退还上述货款时,如"用户"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手段支付商品货款,应立即要求提供该结算手段的企业停止或取消商品货款的支出。
  3. 取消订单等情况下,返还供货商品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公司"不以取消订单等为由向"用户"要求赔偿违约金或损失。但是商品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同或履行情况与合同内容不同而取消订单时,商品返还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用户"购买商品时,如需承担退货运费,"公司"将标明取消订单时由谁承担费用,以便"用户"了解相关信息。
第3章 责任和义务
第19条(公司的义务)
  1. "公司"不得有法令和本条款禁止的行为,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尽全力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2. 对于通过"网站"及"应用程序"提供的"商品等","公司"不得有标示·广告公正化法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的行为。
  3. "公司"通过对"网站"及"应用程序"的公正健康运营,维持电子商务秩序,通过持续的研究、开发,努力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20条(会员的义务, 违反时公司的措施)
  1. "会员"应遵守有关法令、"公司"规定的事项及注意事项中的内容,不得妨碍"公司"的正常业务。
  2. "会员"对自己的ID及密码负有管理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对于"公司"无归责事由发生的ID及密码泄露、转让、出借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会员"在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如"公司"有指示,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执行。
  4. 申请注册"会员"时,应根据事实诚实填写会员注册申请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根据事实进行修改。如果发生了信息变更,但未及时修改而发生的所有问题,由"会员"承担责任。
  5.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会员"不得将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随意复印、复制、变更,不得将其用于其他营利目的。
  6. 除前项规定的行为外,"会员"还不得有下列各行为。
    1. 诽谤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损害其名誉
    2. 非法使用其他"会员"的账户及个人信息
    3. 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
    4. 向他人散布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
    5. 发布与犯罪有关或与主题无关的广告性内容
    6. 以不正当的方法、目的使用优惠券等相关服务
    7. 认定为违反其他相关法令
  7. 对于有本条所述行为的"会员","公司"可以不事先通知即限制其使用服务。
第21条(禁止行为)
  1. "用户"不得有以非正常方式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或以不正当方法访问"公司"系统等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2. "用户"不得盗用他人名义、卡信息、账户信息等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
  3. "用户"违反本条时,"公司"可对相应"用户"采取取消或解除购买合同等措施,"用户"应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22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使用)
  1. "公司"创作的作品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会员"不得将通过"网站"及"应用软件"获得的信息进行复制、发送、出版、分发、广播及以其他方式用于盈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3. "用户"可以在"公司"服务内发布"顾客评论"及照片、文章、信息、视频、对"公司"的意见或建议等内容(以下称"帖子"),包括这些帖子著作权的知识产权始终归"用户"所有。
  4. 当"用户"在"公司"服务内发布帖子时,相关帖子可能会显示在"公司"提供的服务中,"用户"应授予"公司"在其必要的范围内以使用、储存、修改、复制、公开传播、展示、分发等方式利用相关帖子的许可。部分服务中可能提供查阅"用户"提供的内容或对其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方法。此外,在部分服务中"用户"可以要求限制"公司"对所提供内容的使用范围。
  5. "会员"解除使用合同时,由他人保管、记录等方式重新发布或复制的帖子、与他人的帖子相结合发布的帖子、在公共公告栏上发布的帖子等不会被删除。
  6. "公司"认定"用户"发布或登载的帖子属于下列情况时,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删除或采取临时措施,对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公司"并非有义务审核所有帖子,如果他人侵犯了"用户"的权利,可与客服中心取得联系,要求删除相关发布内容。
    1. 诽谤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或损害其名誉的内容
    2. 散布或链接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
    3. 助长非法复制或黑客攻击的内容
    4.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发布商业广告、促销内容
    5. 要求个人之间金钱交易的内容
    6. 被认定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
    7. 侵犯公司著作权、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8. 擅自盗用他人的账户信息、姓名等制作的内容,或擅自伪造、篡改他人输入的信息
    9. 公司认为不符合服务性质的个人政治判断或宗教见解的内容
    10. 重复多次发布相同内容等违反发布目的的情况
    11. 违反公司规定的发布原则,或不符合发布位置性质的情况
    12. 认定为违反其他相关法令的情况
第23条 (个人信息的变更、收集、保护)
  1. "公司"收集"用户"的信息时,只收集提供服务及履行合同所需的最少信息。
  2. 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公司"除了"用户"直接提供的信息外,还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令规定的程序收集、使用其他信息或提供给第三方。此时,公司需根据相关法令征得必要的会员同意或遵守相关法令规定的程序。对于"公司"提供链接网站及服务的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事项,"用户"有责任确认相关网站及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公司"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定,努力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制定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政策,指定并公布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4. "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按照相关法令及"公司"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执行。
第24条 (通信销售中介服务)
  1. "公司"作为通信销售中介方,只承担"买家"和"卖家"之间自由交易商品的系统运营及管理责任,并非"买家"或"卖家"的代理,由相应"买家"自行承担"用户"之间建立的交易和"买家"登记的信息相关的责任。
  2. "公司"不保证通过"网站"及"应用程序"进行的"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中的所有销售意向或购买意向的存在及真实性、登记商品的质量、完整性、稳定性、合法性及未侵害他人的权利、"买家"或"卖家"输入的信息及其信息链接URL上登载资料的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但如果登记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明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权著作权的行为,或者主张著作权等权利受到侵害者要求停止或预防侵权行为时,公司可以对相关商品进行删除、修改或隐藏处理,直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权利关系明确为止。
  3. "公司"只开发并提供提高"买家"和"卖家"之间交易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工具。但是,对于"公司"的 "直销产品","公司"对买家而言处于 "卖家 "的位置。
第25条 (连接"公司"和被连接"公司"之间的关系)
  1. 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通过超链接(如:超链接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等)方式连接时,前者称为连接"公司"(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公司"(网站)。
  2. 连接"公司"在连接"公司"首页或连接时明确表示对被连接"公司"独立提供的商品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时,则连接"公司"对相关交易不承担相关保证责任。
第26条 (免责事项)
  1. "公司"因自然灾害或相应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服务时,应免除提供服务的相关责任。
  2. "公司"对因"会员"的归责事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3. "公司"对"会员"使用服务失去期待的收益不承担负责,对其他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造成的损失等也不承担责任。
  4. "公司"对"会员"发布的帖子内容(使用后记等)的准确性等不承担责任。
  5. "公司"没有义务介入"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因使用服务而发生的纠纷,也没有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 中介销售商品由"卖家"负责管理和经营,"公司"作为通信销售中介,除服务运营问题外,与商品瑕疵、缺陷等有关的责任由"卖家"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相关责任等应由"卖家"和"买家"自行承担。
  7. "公司"无义务监督第三方通过服务内页面或链接网站进行广告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非"公司"和"公司"的员工以及"公司"代理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否则"公司"对下列各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 会员信息等虚假或不正确造成的损失
    2. 服务的访问及服务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损失
    3. 第三方非法访问服务器或非法使用服务器造成的损失
    4. 第三方非法干扰或中断向服务器传送信息或从服务器发出信息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5. 第三方利用服务非法传送、散布或导致传播、散布的所有病毒、间谍软件及其他恶性程序造成的损失
    6. 传输数据的错误及省略、遗漏、破坏等造成的损失
    7. "会员"之间的"会员"状态信息登记及服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名誉毁损及其他非法行为引起的各种民事、刑事责任
  9. 由于商品特性或商品供应商的退款规定优先于"公司"的取消退款规定,导致与上述"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的赔偿结果不符时,"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7条(纠纷的解决)
  1. "公司"应设立并运营损失赔偿处理机构,以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处理。
  2. "公司"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和意见。但是,难以迅速处理时,应立即向"用户"通报其原因和处理日程。
  3. 关于"公司"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如"用户"提出受害维权申请时,可按照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关的调解意见执行。
第28条(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
  1. "公司"规定未尽事宜及本规定的解释,依照有关法令和惯例执行。
  2. 与"公司"规定有关的所有纠纷,以起诉时"用户"的地址为准,没有地址时由住所的管辖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起诉时"用户"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确,或为外国居民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向相应的管辖法院提出。相关诉讼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附则]

本条款自2024年3月26日起实施。

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株式会社黄色气球城市巴士(以下称"公司")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令,合法处理个人信息并进行安全管理。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向信息主体介绍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程序及标准,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便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投诉。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4年3月26日起实施。

第1条(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及项目)
  1.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所示。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变更,公司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必要措施,如另行征得同意等。
    1. 网站会员注册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及项目
      服务 收集及使用目的 收集及使用项目
      电子邮箱注册会员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确认重复注册, 提供会员制服务 必需 本人确认信息(CI, 手机号码, 出生日期), ID(电子邮箱), 密码,姓名(韩文/英文), 手机号码,出生日期, 性别
      SNS账户注册会员 用户识别, 统计, 账户关联及CS支持 必需
      NAVER
      用户识别信息, 电子邮箱
      KAKAO
      本人确认信息(加密的CI, 姓名, 出生年度, 生日, 手机号码,性别), 年龄段, 会员编号, KAKAO账户(电子邮箱)
      APPLE
      APPLE ID(电子邮箱), 姓名

      用户同意时,通过SNS获取的信息。

    2. 商品咨询及预约, 提供服务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及项目
      服务 收集及使用目的 收集及使用项目
      预约黄色气球城市巴士商品系列 黄色气球城市巴士商品的咨询及预约, 客户管理 必需 姓名, 手机号码, 密码, 电子邮箱(多语种服务时)
      支付 / 结算 / 退款 黄色气球城市巴士商品款项的支付及结算, 退款 必需 姓名(韩文), 出生日期, 卡信息 (卡号, 有效期, 密码前2位)

      各服务需要追加收集的项目 - 要求退款时

      银行名
      账号, 开户人
      现金发票 开具现金发票 必需
      收入抵扣用
      手机号码, 现金发票卡号
      支出凭证用
      手机号码, 营业执照号
    3. 기타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及项目
      服务 收集及使用目的 收集及使用项目
      确认非会员预约 查询非会员商品预约 必需 姓名(韩文/英文), 手机号码, 密码, 电子邮箱(多语种服务时)
      定制型服务及市场营销 用于市场营销(服务使用分析,提供个人定制型商品/服务优惠信息,发送促销及活动等广告性信息) 可选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住宅电话, 住宅地址, 职业, 婚姻状况, 结婚纪念日, 国家
      使用服务带来的自动收集及生成信息 本人确认及服务使用统计,防止不正当使用,提供定制型服务及市场营销信息 自动生产 访问IP信息,cookie,访问日志,移动终端信息(操作系统及版本,终端识别信息), 支付记录
      个人信息更正/阅览/删除申请 本人及代理人确认 必需 D(电子邮箱), 姓名, 手机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遮挡身份证号)

      必需追加收集的项目

      代理人申请时
      委托书, 关系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书,死亡事实证明书)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1. 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限内,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征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2. 各种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所示。
    1. 网站注册会员: 保留至完成会员注销 (但是, 可选信息保留至撤回接收同意及完成会员注销为止)为止
    2. 商品咨询及预约: 保留至提供服务及相关法令要求的期限为止
    3. 提供商品服务: 最长保管5年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保留依据(相关法律) 保留项目 保留期限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 合同或取消订单等相关记录 5年
      款项支付及财物等的供应相关记录 5年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 3年
      标示及广告相关记录 6个月
    4. 报价咨询: 处理完毕后保留3个月
    5. 满意度调查: 问卷调查结束后保留2个月(但如为会员,将保留至会员注销完成)
    6. 满意度调查抽奖: 中奖者抽奖后立即销毁(但中奖者信息最长保留1年)
    7. 定制型服务与市场营销: 保留至撤回接收同意及完成会员注销为止
    8. 个人信息更正/阅览/删除申请: 自申请日起保留3年
    9. 电脑通信、网络日志记录资料、访问地点追踪资料: 保留3个月(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
  3. 但是,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将保留至相关事由结束为止。
    1. 正在对违反相关法令的行为进行搜查∙调查时:保留至搜查∙调查结束。
    2. 遗留与使用服务有关的债权∙债务时:保留至债权∙债务结算完毕为止。
    3. 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保留至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以及费用的支付和结算完成为止。
第3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公司仅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只有在信息主体同意,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等,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此之外,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2. 公司为顺利提供服务,可向商家提供个人信息,此时需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仅提供最少限度的必要信息。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接收方 使用目的 提供项目 保留及使用期限 是否转移到国外 相关依据
    NAVER 预约确认及活动积分的计入 NAVER 用户固有识别信息, 手机号码后4位, 商品预约信息 达到使用目的为止 转移到国外 信息主体 同意
    KAKAO 预约确认及取消, 活动等的说明 手机号码 达到使用目的为止 转移到国外
  3. 在发生灾害、传染病、对生命或身体有紧急风险的事件或事故、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时,公司可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긴급상황이 발생하는 경우 개인정보 제공
    分类 依据法令 提供机构 提供项目
    灾难应对 灾难安全法 中央对策总部

    地区对策总部
    • 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及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
    • 用于掌握移动路线及搜索·救助的以下信息
      A. 通过CCTV收集的信息
      B. 交通卡使用明细
      C. 信用卡、借记卡和预付卡的使用日期时间和地点
      D. 处方上的医疗机构名称、电话号码及诊疗记录簿上的诊疗日期时间
    传染病的预防及管理 传染病预防法 疾病管理厅或全国市
    • 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及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
    • 根据《医疗法》的处方及诊疗记录簿
    • 疾病管理厅长规定期间的出入境管理记录
    • 其他掌握移动路线的下列信息
      A. 根据《信贷专门金融业法》的信用卡、借记卡和预付卡使用明细
      B. 根据《大众交通的培育及使用促进法》的交通卡使用明细
      C.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影像信息处理设备收集的影像信息
    保护有自杀风险者 自杀预防法 警察局
    海洋警察
    消防局

    紧急救助对象的姓名, 身份证号(如无身份证号,提供出生日期), 地址及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 ID, 电子邮箱地址及个人位置信息等

    绑架、囚禁等犯罪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 警察局 CCTV等影像信息
  4.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按照相关法令只提供必要的最少个人信息,不会提供与目的不符的信息。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1. 公司为了顺利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委托如下机构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受托方 委托业务 保留及使用期限
    (株)KGINICIS 支付处理服务, 本人认证服务 会员注销及
    委托合同结束时为止
    (株)TOSSPAYMENTS 支付处理服务
    (株)KAKAO ENTERPRISE 智能信息服务(KAKAOTALK 提醒消息/好友消息, 发送SMS/LMS/MMS)
    (株)NINETRE 网站运营及维护管理
  2.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等文件上明确规定禁止处理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的个人信息、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方的管理和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地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
  3.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变更时,应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公开。
第5条(个人信息向国外转移)

公司为了提供服务及方便用户使用服务等,会将用户的信息传送到国外或在国外进行管理。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如拒绝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国外,请联系负责部门(tbus@ybtour.co.kr )。但是,拒绝向国外转移时,使用服务可能会受到限制。

公司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国外的详情如下所示。
AWS只对相应服务器进行物理管理,不能访问用户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向国外转移
接收方 转移项目 转移国家 转移日期时间及方法 接收方的目的 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 信息管理责任人 联系方式
Amazon Web Services Inc. 服务使用记录或收集的个人信息 韩国(AWS 首尔转移) 使用服务时通过网络传送 会员注销或服务 委托合同结束时为止 tbus@ybtour.co.kr
(82)2-2263-9002
第6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1. 公司因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已达到处理目等原因,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2. 根据相关法令规定,即使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或已达到处理目的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应将相应个人信息转移到单独数据库(DB)或其他保管场所进行保存。
  3.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选定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应销毁至使其无法恢复;对纸质文件中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应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7条(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要求行使阅览、修改、删除或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
  2.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的规定,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本公司要求行使权利时,本公司应对相关请求立即采取行动。
  3. 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告示"附件第11号表格填写的委托书。
  4.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要求阅览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其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5. 提出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时,如在其他法令中明确规定相关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则不能要求其删除。
  6. 信息主体行使其权利,要求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时,公司应确认提出相关要求的是否为其本人或正当的代理人。
  7. 年满14岁以上者才可注册会员,原则上不收集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事项)
  1.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 管理措施
      A. 公司通过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限定负责人,采取最大限度减少接触个人信息的管理对策。
      B. 公司定期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培训。
      C. 本公司制定并实施安全处理个人信息的内部管理计划。
    2. 技术措施
      A. 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密码进行加密存储和管理,只有用户本人才能知道。重要数据使用单独的安全功能,如加密文件和传输数据,或使用文件锁功能。
      B.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记录最少保存和管理2年以上。
      C. 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授予、更改和取消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来控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此外还使用入侵防御系统来控制来自外部的未授权访问。
      D. 为了防止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等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破坏,公司安装了安全程序,并定期对其进行更新和检查,在控制外部访问的区域安装系统,并从技术上和物理上对其进行监控和阻断。
    3. 物理措施
      A. 含有个人信息的文件、辅助存储介质等均存放在带锁的安全场所。
      B. 公司设有单独的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存储场所,并建立和运营访问管制制度。
  2.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除了法令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还开展自律管理团体活动(利用个人信息保护门户网站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检查,定期开展改善活动)等。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方法)
  1. 本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使用 "cookie "来存储和随时加载使用信息。
  2. cookie是由用于运行网站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的计算机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可能会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
    1. cookie的使用目的:cookie识别用户访问的每项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和使用情况、高频搜索词、是否安全访问等,向用户提供优化信息,并对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
    2. 用户可以选择安装∙运行及拒绝cookie,也可以通过设置网页浏览器选项拒绝存储所有cookie。
      A. Internet Explorer: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Internet 选项 > 隐私 > 高级 > 阻止cookie设置
      B. Microsoft Edge: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设置 > cookie和网站权限 > 在 "cookie 和存储数据 "中选择级别
      C. Chrome: 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cookie和其他网站数据 > 在 "cookie "部分选择级别
    3. 如果拒绝存储cookie,在使用个性化定制服务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并可能影响某些服务的使用,如自动登录网站。
第10条(行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拒绝等相关事项)
  1. 公司收集并使用行为信息,以便为信息主体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提供优化的定制服务及优惠、在线定制广告等。
  2. 公司收集以下行为信息。
    行为信息的收集∙使用
    收集方法 收集及使用目的 收集项目 保留及使用期限
    用户访问网站时自动收集 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提供基于用户关注事项、兴趣的个人定制型商品推荐服务(包括广告) 用户的网站访问记录, 服务使用记录, 搜索记录, 购买(支付)记录, 广告标识符 从收集之日起保管6个月
  3. 公司只收集在线个性化广告所需的最少行为信息,不收集可能明显侵犯个人权利、利益或隐私的敏感行为信息,如思想、信仰、家庭和亲属关系、学历、病史和其他社会活动经历等。
  4. 本公司不以提供个性化广告为目的收集明知为14岁以下儿童的行为信息,也不从主要用户为14岁以下儿童的在线服务中收集行为信息,原则上不收集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
  5.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更改网页浏览器的cookie设置来整体阻止或允许在线个性化广告。但是,更改cookie设置可能会影响某些服务的使用,如自动登录网站。

    通过网页浏览器阻止/允许个性化广告
    A. Internet Explorer: 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Internet 选项 > 隐私 > 高级 > 阻止或允许cookie选项
    B. Microsoft Edge: 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设置 > 隐私, 搜索和服务 > "防止跟踪"部分 > 选择是否"防止跟踪"及水平 勾选是否在浏览'InPrivate时始终使用"严格"跟踪防护> "隐私" 部分 > 勾选是否发送"禁止跟踪" 请求
    C. Chrome: 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cookie和其他网络数据 > "cookie"部分> 选择是否 阻止第三方Cookie和网站数据

  6. 信息主体可通过下面的联系方式咨询行为信息相关事项以及行使拒绝权、举报受害情况等。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部门名:
      运营组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82)2-2263-9002 / (电子邮箱) tbus@ybtour.co.kr
第11条(链接网站)
  1. 公司可能会向用户提供其他公司的网站或资料的链接。此时,公司对外部网站和资料没有任何控制权,因此对这些网站提供的服务或资料的真实性、有用性等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保证。
  2. 公司官方网站以外的链接网站不适用本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如果用户点击本公司网站的链接进入其他公司的网站页面,请务必确认所访问网站的政策。
第12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用户的个人信息有权得到保护,并有义务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信息(如帖子等)。如果用户不履行义务,损害他人信息,可能会受到《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等的处罚。
  2. 由于共享用户ID和密码或登录后离开等用户的疏忽而造成的任何问题,公司概不负责。用户应妥善管理自己的ID和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以保护个人信息。
  3. 用户应及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因输入不正确的信息而导致的问题由用户自行负责,如果用户使用虚假信息,如擅自使用他人信息等,可能会丧失会员资格,限制使用服务,并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第13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1. 公司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受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受害维权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分类 姓名 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职务 : 部长
    姓名 : HONG JUNPYO
    电话号码: (82)2-2263-9002
    电子邮箱: tbus@ybtour.co.kr
  2. 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提出阅览个人信息的申请,公司应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3.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咨询使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项、投诉处理、受害维权等相关事宜。公司将及时答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14条(信息主体的权益受侵害时的维权方法)
  1. 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解决纠纷或咨询,以维护权益。此外,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侵权的举报和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无区号) (82)1833-6972 (www.kopico.go.kr)
    2.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无区号) (82)118 (privacy.kisa.or.kr)
    3. 大检察厅: (无区号) (82)1301 (www.spo.go.kr)
    4. 警察厅: (无区号) (82)182 (ecrm.cyber.go.kr)
  2. 公司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努力提供个人信息侵权相关的咨询和维权支持,如需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负责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顾客咨询及举报
      部门名
      运营组 / HONG JUNPYO 部长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82)2-2263-9002 / (电子邮箱) tbus@ybtour.co.kr
  3. 对于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5 条(个人信息的阅览)、第 36 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和删除)以及第 37 条(个人信息的停止处理等)的规定提出的要求,如公共机构负责人做出的处分或不作为导致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行政审判法提起行政申诉。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 (无区号) (82)110 (www.simpan.go.kr)

第15条(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项的规定,以设施安全、防火、防犯罪、防止车辆失窃和损坏为目的,安装并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详情内容请参考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

第16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1. 公司变更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应说明相关变更原因及实施日期,并在实施日期前在服务页面上发布公告。 但是,欲变更对用户的权利或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时,应通过网站或移动端应用程序的"公告事项"进行公告。
  2.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4年3月26日起实施 。

取消规定
不收取手续费
  • 乘车日前3天及以上取消的
  • 预订后1小时内取消的
收取票价10%的手续费
乘车日前2天取消的
收取票价20%的手续费
乘车日前1天取消的
乘车日前1天
乘车日当天取消的
不予退款
乘车日以后取消的
  • 因自然灾害或天气恶劣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巴士难以运行的,将提前通知后全额退款。
  • 取消规定可能根据公司的政策而有所变更,变更前将提前告知。
  • 取消订单后,5天内进行退款处理。(银行转账及借记卡:2天内,信用卡: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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